(2015)临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祁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关于原告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祁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第一、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接触了解少、相互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22日草率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告、被告和被告的父母经济上相互独立,独自生活。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生长子赵连一,2013年10月27日生次子赵连鑫,现均在被告处。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结婚草率,婚后发现被告性情古怪,原告无法与其正常交流和沟通。且被告非常懒惰,对原告及孩子也不管不问,不负责任,为此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2013年春节期间我和小儿子都生病了,他不管不问只管去打牌,我恳请他在家照顾我和儿子他就是不听。生孩子、孩子生病住院和孩子入户口,钱不够都是在我娘家拿钱,但他并不心存感谢。之后因为他懒惰和他生气回了娘家,期间回去拿东西时发现他家把门锁换了,不让我进门,我找到他,他给我把门打开后发现,家里的好多东西都被他转移到了他父母家。后来我回到他家后他不但不改从前的懒惰,工资都不给我,东西在他父母家也不拿回来,后来告诉我他家买楼了钱不够,要我向娘家借钱,我不去借钱就每天拉着脸不高兴,还咒骂我和我的家人。我实在忍无可忍,向他提出了离婚,他一生气把我的手机抢去摔坏了,手机卡掰断。我妈接到我的电话来接我,他在家拿着菜刀说我的家人来了就砍,之后他的母亲来了把菜刀抢去,他之后把门上的钥匙抢夺而去,并且把我仅有的180元钱也拿走。我妈来了后他骂我妈,之后我身上没有一分钱带着我的小儿子回了娘家。回娘家之后一个礼拜,他带着我的大儿子和媒人去接我回家,我没有和他回去。十多天以后天冷了,我妈和我回家拿我和孩子的衣服,进他家门后他的母亲把我的小儿子从我手里抱了过去,放在了沙发上,说这里不是我家让我滚出去,小儿子也被留在被告处。原告感到与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4年10月向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按不离婚处理后,被告方未接原告,也未说和,更未共同生活。综上,原告、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结婚草率,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一直脾性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始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的行为也表明了对于婚姻的不满,更表明了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已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4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第二、原告抚养小孩的理由与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理由。由于两次分娩均是剖腹产,原告已失去生育能力,但老了不可能膝下无子,申请抚养次子赵连鑫。由于孩子属于哺乳期,原告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只能依靠父母,但父母已年近花甲,而且也有两个孙子需要照顾,根本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原告无法工作,申请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第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婚后,我们二人共同置办主要物品:奥克斯空调1台、暖气炉1个、四季沐歌太阳能及装修洗澡间的费用共3,000元、安装下水道和水管的费用1,000元、爱玛电动车1辆。第四、在共同生活中,因孩子有病、入户口等事情被告陆续在原告娘家借钱,还了一部分,现仍欠3,000元。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次子赵连鑫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赵连一由被告抚养;被告依法一次性支付次子赵连鑫抚养费2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被告返还借原告父母的3,000元钱;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祁某放弃第3、4、5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祁某户籍证明信、结婚登记证、(2014)临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赵连鑫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生育、感情纠纷基本情况。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告一贯忠诚老实,本分做人;勤勤恳恳,规规矩矩做事,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性情懒惰。2009年2月,我俩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经过近一年的了解和沟通,彼此产生了好感二人相知相爱,经双方慎重考虑,共同走进了结婚的殿堂。经过2年多的共同生活,二人体贴关爱,家庭和睦,生活幸福美满,于××××年××月补办了结婚登记。现二人经过了4年多的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不是原告所诉的草率结婚、没有感情。两个儿子的出生,为这个家庭增加了无尽的欢乐,答辩人对儿子无微不至的关心和疼爱,忙碌后的闲暇之时,二人看着两个天真活泼的孩子不由自主的会心一笑。答辩人的父母也时常帮着照管孩子,以享天伦之乐。虽然二人生活中也发生过矛盾,但都是生活琐事,很快就和好如初了,不足以伤害夫妻感情。二人婚前、婚后感情较好,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二、假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支持。1、两个孩子自出生至今,都跟随答辩人生活,原告离家一年多了,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答辩人的母亲照顾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与答辩人的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形成了良好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两个儿子应继续随答辩人生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2、原告要求返还嫁妆没有法律依据。如坚持要求返还嫁妆,答辩人要求原告退还彩礼1.6万余元。3、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虽然婚后购买了些生活必需品,但现已残缺破损,没有分割的价值。被告提交儿子赵连鑫、赵连一的户籍登记卡。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主持了质证、认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核,予以确认。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异议,经审核,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和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22日按照农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剖腹产生长子赵连一,2013年10月27日剖腹产生次子赵连鑫,现均在被告处。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的继续,二人逐渐脾性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发展,并导致原告于2014年9月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10月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按不离婚处理。此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也未能共同生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儿子赵连一、赵连鑫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4年多,但经常生气、吵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第二,原告自2014年9月与被告分居后一直未能共同生活至今。第三、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虽经法院不准离婚处理后,二人仍不能和好,也未能共同生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现经调解无效。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原告诉请离婚应予支持。对争议焦点2。关于婚生儿子赵连一、赵连鑫的抚养问题。原告请求抚养次子赵连鑫,主要理由:1、次子赵连鑫未满两周岁,依法应由母亲抚养;2、因两次都是剖腹产,医生说不能再生育了;3、不能将来老膝下无子;4、原告打工,有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儿子。原告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次子赵连鑫的抚养费。被告请求抚养两个儿子,并称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主要理由:1、两个孩子分开,对两个孩子都不好;2、原告没有打工,没有正常的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3、被告的父母正值壮年,能帮助抚养孩子;4、原告说不能再生育,没有证据;5、分居后,原告没有照顾过孩子;6、被告在山东省临清市二色织打工,月工资不低于2,2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育有两个儿子,次子赵连鑫不满2周岁,且两个儿子都是剖腹产,故原告祁某请求负次子赵连鑫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长子赵连一由被告赵某抚养。关于两个儿子的抚养费。本案中,次子赵连鑫比长子赵连一小2年,被告赵某应依法承担次子赵连鑫2年的抚育费,两个儿子其余的抚养费均由原告祁某和被告赵某自行承担。关于抚育费的数额,被告赵某系农民,原告、被告均未提供被告赵某有固定收入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参考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数据(河北省2014年度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0,186元),被告赵某每年应承担赵连鑫的抚育费为10,186元的25%即2,547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赵连鑫由原告祁某抚养,婚生儿子赵连一由被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承担儿子赵连鑫2年的抚育费5,094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100元,被告赵某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