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冯瑞平、邹维英与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瑞平,邹维英,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冯瑞平,男,申请执行人邹维英,女,上述委托代理人林祺祥,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被申请执行人李学友,男,被申请执行人李佩棋,女,以上两被执行人李学友、李佩棋的法定代理人张丽萍,系其母亲。被申请执行人李瑞荣,男,关于冯瑞平、邹维英与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32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三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两审民事判决书确认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应在继承李大彬遗产范围内赔偿203274.89元给申请人冯瑞平、邹维英。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案已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978.45元{赔偿款为:203274.89元,利息2703.56元(从2014年12月29日起计至2015年3月15日止)},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继承李大彬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赔偿款205978.45元给申请人(其中利息2703.5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逾期仍未履行。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在继承李大彬的遗产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丽萍、李学友、李佩棋、李瑞荣在继承李大彬的遗产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继承李大彬财产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0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