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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孟南与被执行人李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孟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孟某,女,1984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1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义县。申请执行人李某、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义民稍初字0083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