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保林与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汪保林。被告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石头山。法定代表人周永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汪保林与被告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号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瑾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84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1992年被安排至被告下蜀单位石头山制药厂工作。1995年年初被告安排原告去催收货款,从此停发工资。2014年10月9日原告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告告知已于1999年11月26日将原告开除。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后,被告一直未能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应由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时,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补交。本案中,汪保林要求江苏句东农场有限公司为其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保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璐(附上诉须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