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海孟与岑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孟,岑高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罗海孟,农民。被告:岑高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丹丹,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孟诉被告岑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318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由原告罗海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马溢霞人民陪审员 徐梦韵人民陪审员 胡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