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24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子安路88号二楼。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黄云,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青山湖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申请人黄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云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