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南与刘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刘圣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26号原告:李南,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刘圣财,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李南诉被告刘圣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圣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圣财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当年五月底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圣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圣财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到李南人民币20000元整,五月底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原告诉请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过高,依法应予以核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圣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李南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6%,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刘圣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