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金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洪鹏,隋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金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静,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鹏,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隋爱娟,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李洪鹏、隋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孙福建人民陪审员  隋洪礼人民陪审员  邵周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