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法定代表人:黄履全,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剑锋,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吴剑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始兴县深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4905元,负担受理费509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5900元,本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剑锋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O?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