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王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双,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绥证经字第714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执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双应还款112079元,法院向被执行人张双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双的大货车(辽P701**)理赔款被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88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