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XX诉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96号原告:XX。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原告XX诉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野人民陪审员 董国森人民陪审员 里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