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荣英与张正林、朱维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肖荣英。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林。被告朱维林。原告肖荣英与被告张正林、朱维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荣英及委托代理人丁训安、被告朱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维林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荣英诉称,2015年3月16日17时许,原被告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张正林手持木棍和被告朱维林一起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到东海县房山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经房山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拒不承担医疗费。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56.44元。被告张正林未答辩。被告朱维林辩称,原告上我家来打我,在我们家门口拍了视频,当时我被原告打的满脸是血,我家老爸看我被打,就拉开我们,我老爸和我也打了原告一顿。原告费用依法处理。我也受伤了,若调解不了,我也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7时许,在东海县房山镇草街村张正林家门口,原告肖荣英与被告朱维林因肖荣英家的鸡吃朱维林家菜园的菜引起口角,后肖荣英与朱维林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张正林持木棍又对肖荣英进行殴打。肖荣英、朱维林均受伤,肖荣英、朱维林的伤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原告肖荣英受伤后,于纠纷发生当日即2015年3月16日到东海县房山中心卫生院治疗,于2015年3月18日住院治疗,2015年3月25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3826.44元。2015年4月14日,东海县公安局出具东公(房)行罚决字(2015)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荣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同日,作出东公(房)行罚决字(2015)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正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东公(房)行罚决字(2015)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维林处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肖荣英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医疗费发票,有本院调取的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原告肖荣英及委托代理人丁训安的当庭陈述,有被告朱维林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肖荣英与被告张正林系庄邻,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应通过适当途径加以解决,原告肖荣英与被告朱维林相互殴打,被告张正林对原告肖荣英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原告家的鸡到被告朱维林家菜园吃菜,先是争吵,后相互殴打,后被告张正林持木棍对原告肖荣英进行殴打,被告张正林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70%,被告朱维林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15%,原告肖荣英应当承担自己损失的15%。鉴于原告肖荣英未作司法鉴定,肖荣英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均为住院期限即7天,误工费287元(计算方式:14958元/年÷365天×7天),护理费287元(计算方式:14958元/年÷365天×7天),营养费140元(计算方式:20元/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计算方式为:18元/天×7天),交通费酌定为50元。加上医疗费合计为4716.44,由被告张正林赔偿70%即3302元,由被告朱维林赔偿15%即707元。被告朱维林在纠纷中也受伤,侵权人及责任大小本案不予判涉,朱维林可另案起诉。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肖荣英3302元。二、被告朱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肖荣英707元。三、驳回原告肖荣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正林、朱维林负担(原告肖荣英已预付,待被告张正林、朱维林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姚 伟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