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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丘锡扬、邱凤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308-1号原告丘锡扬,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邱凤英,女,193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邱伟和、谢达,福建岩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厦鑫花园第三层。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丰田新村北路郭伟周店。法定代表人郭宏忠,总经理。被告谢江德,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志明(依申请追加),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卢榕然,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丘锡扬、邱凤英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永定县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谢江德、林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丘锡扬、邱凤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江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丘锡扬、邱凤英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江德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锡扬、邱凤英撤回对被告谢江德的起诉。审判员 陈  燕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