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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龙朋与陶接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朋,陶接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刘龙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接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刘龙朋与被告陶接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传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朋的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接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龙朋诉称:陶接运在江苏省金坛市承包瓦工工程,雇佣刘龙朋为其工程做瓦工活。至2014年7月10日刘龙朋在工作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陶接运共欠刘龙朋工资款5040元,陶接运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欠工资款欠条一份交与刘龙朋收执。后刘龙朋多次向陶接运催付工资款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陶接运立即给付刘龙朋工资款5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二、陶接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陶接运未予答辩。刘龙朋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刘龙朋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一份,用以证明刘龙朋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陶接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陶接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三、欠条一份,用以证明陶接运欠刘龙朋工资款5040元的事实;四、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刘龙朋与陶接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刘龙朋提交的证据一、二,系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三,欠条系原件,陶接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抗辩,能够证明陶接运欠刘龙朋工资款的事实,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四,系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陶接运在江苏省金坛市承包瓦工工程,雇佣刘龙朋为其工程做瓦工活。至2014年7月10日刘龙朋在工作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陶接运共欠刘龙朋工资款5040元,陶接运于2014年8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交与刘龙朋收执,欠条内容为“欠条欠刘龙朋工资伍仟零肆拾元整陶接运2014.8.15”。嗣后,刘龙朋多次向陶接运催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内年利率为5.35%。审理中,刘龙朋要求陶接运从其出具欠条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刘龙朋为陶接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陶接运应当按照约定向刘龙朋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陶接运拖欠刘龙朋工资款,有陶接运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因陶接运向刘龙朋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刘龙朋起诉要求陶接运立即支付尚欠工资款504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没有载明付款期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亦不明,对刘龙朋要求的逾期付款损失可从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一年期以内)贷款基准年利率5.35%执行。对刘龙朋要求陶接运从其出具欠条的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陶接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龙朋工资款5040元,并从2015年8月5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35%向原告刘龙朋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接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传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