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秀月与莫宁飞、黄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月,莫宁飞,黄幼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黄秀月。委托代理人XX,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者。被告莫宁飞。被告黄幼玲,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庆平街***号。原告黄秀月与被告莫宁飞、黄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德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月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宁飞、黄幼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秀月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莫宁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每月利息为2000元,按季度支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至被告还清该笔借款之日止,并约定借期一年。但被告在支付一个季度的利息后,就和原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及至2015年7月6日所产生的利息20000元共计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证明原告是当天从银行提现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莫宁飞、黄幼玲系夫妻关系。被告莫宁飞、黄幼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莫宁飞、黄幼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7日,被告莫宁飞向原告黄秀月借款100000元。同日,原告从其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中取现100000元,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将1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双方订立的《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黄秀月人民币壹拾万(100000)整,借期壹年,特立此据。时间:2014年6月7日—2015年6月1日止,利息2分,即2000元/月,按季度支付利息,已付第一季度。……”,被告在《借条》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按照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季度(即从2014年6月7日至9月7日)利息共6000元。2015年6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偿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提出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黄秀月所持有的、与被告莫宁飞于2014年6月7日订立的《借条》,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内容,原告陈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并提供银行存款交易明细为证,上述证据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借条》中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内每月2000元利息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季度(即从2014年6月7日至9月7日)的利息共6000元。被告莫宁飞、黄幼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宁飞、黄幼玲向原告黄秀月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利息以双方约定2000元/月计算,从2014年9月7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共计120000元。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莫宁飞、黄幼玲负担,此款原告黄秀月已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向原告履行义务时一并付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德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丽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