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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谷×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336号原告谷×,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原告谷×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绪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及委托代理人张亚敏,被告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5日生一子齐×1,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好转。原告认为,原、被告继续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齐×1由被告抚养,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齐×辩称:原告谷×所述原、被告结婚时间、生育时间、儿子姓名、复婚时间均属实。被告齐×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较小,如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谷×和被告齐×于2007年6月1日结婚,2008年1月25日生一子齐×1。2010年11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齐×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谷×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谷×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谷×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谷×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绪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