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花某某与被告白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白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花某某,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白某,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与被告白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屈建涛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