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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花某某与被告白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某,白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花某某,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白某,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某与被告白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屈建涛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