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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加贤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雷加贤,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XX华,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雷加贤与被执行人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华与其妻共有的坐落于武平县房屋因另案已被本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永雄审判员林德生代理审判员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