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杨某,职工。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戚德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