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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杨某,职工。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戚德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