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378号原告:赵某甲,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某,女,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在江苏省南通市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乙,现年3岁。2014年11月孙某突然离家外出,至今不知下落。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赵某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3、怀远县古城乡酒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外出,无法联系;4、怀远县古城乡草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同上。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孙某于201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怀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甲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陈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