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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华县郭田镇坪上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底,被告人黄某某的同村村民黄某甲(另案处理)因其小孩读书缴费问题,向黄某某借款1000元,后黄某甲没钱还给黄某某,便将一支猎枪和子弹3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黄某某再付2000元给黄某甲取得该猎枪及子弹后,一直藏于家中。2015年5月6日上午,被五华县公安局干警在其家中查获。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猎枪为自制仿12号猎枪、子弹为制式12号猎枪弹,具有枪支、子弹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五华县公安局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图,抓获经过,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枪支,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名不成立,不予以支持,应当以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法宁审 判 员  周秀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