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毅力能源有限公司,童光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建设东路057号。法定代表人余大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男,1963年,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田建初,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长岭洲社区洞庭大道南段(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董超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静波,男,1962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童光贤,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为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田建初,被上诉人常德毅力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静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童光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