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马保伟,许昌县五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