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强与胡洪彦、闫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胡洪彦,闫世良,于树荣,闫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16-04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胡洪彦。被执行人闫世良。被执行人于树荣。被执行人闫健铭。本院在执行刘强与胡洪彦、闫世良、于树荣、闫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查封的部分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为没有发现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沧执字第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