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沧执字第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强与胡洪彦、闫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胡洪彦,闫世良,于树荣,闫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16-04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胡洪彦。被执行人闫世良。被执行人于树荣。被执行人闫健铭。本院在执行刘强与胡洪彦、闫世良、于树荣、闫健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查封的部分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为没有发现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沧执字第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