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应菊申请执行高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菊,女。被执行人高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应菊申请执行高进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进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将其名下的位于xxxxx(权利证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字第xxxx,土地使用证号:xxxx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应菊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进名下的位于xxxx(权利证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字第xxxx,土地使用证号:xxxxx号)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应菊的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应菊可持本裁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到相关财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上述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张应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