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717号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纪念广场。法定代表人包万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女,汉族,重庆市人。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琴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英竹天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