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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关朝玉与黄清、杨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朝玉,黄清,杨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关朝玉。被告黄清。被告杨建。原告关朝玉诉被告黄清、杨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清、杨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朝玉诉称,2013年5月,经杨建介绍,让我干杨建和黄清承包的信阳市钰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息县项目部的水电安装的活,当时杨建保证如安装结束工款不付,由其支付。在开始安装时被告与我口头约定,是计件收费,在安装期间,杨建支付给我4000元,安装结束后,经结算仍欠8400元拒不给付,后来我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无奈依法起诉。被告黄清、杨建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经被告杨建介绍,由原告关朝玉干信阳市钰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息县项目部办公室和售楼部的装修工程中水电安装的活。该装修工程是信阳市钰龙置业有限公司和黄清于2013年6月12日签订的合同,2013年9月9日该公司向黄清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50000元。但在水电安装期间,是被告杨建支付给原告关朝玉4000元,安装结束后,经结算仍欠8400元拒不给付,多次找二位被告催要,二位被告均推诿拒付。2015年7月1日,原告关朝玉起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位被告给付余款84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房屋装修合同、黄清签字的领款单、装修用料清单、水电安装清单、杨建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关朝玉在被告黄清承包的装修项目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的事实,由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原告关朝玉进行该工作是由被告杨建介绍和约定的,原告关朝玉已经取得的4000元报酬,也是被告杨建交付的,双方已经形成了形式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清和被告杨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关朝玉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黄清、杨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岩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