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鹏飞,韩涛,韩金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鹏飞,韩涛,韩金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鹏飞,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水暖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房卓,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连瑞,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金明,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淑合(系韩金明妻子),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再审申请人崔鹏飞因与被申请人韩涛、韩金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鹏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