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卢静艳诉被告林松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67号原告卢某某,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林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