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728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进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金甲已出嫁、儿子金乙上高中。原、被告属父母包办婚姻,且年龄差距较大,导致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和共同语言,并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身患“血小板减少”疾病,被告不但不悉心照顾,反而打骂原告,导致整个家庭都不能正常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金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无财产争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女儿金甲已出嫁,儿子金乙正在青岛西海岸职教中心上学。2015年7月8日,原告以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没有感情基础和共同语言,被告疑神疑鬼,不但不照顾生病的原告,反而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金某某因不同意离婚,拒绝签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依法对其留置送达。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留置送达照片等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难免产生分歧和摩擦,双方应互相理解和尊重,珍惜并维护好婚姻家庭生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致于导致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其以拒收应诉材料表达不同意离婚的行为表明了被告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珍惜。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和孩子着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加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