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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解朋双与刘朝亮、宁晋县广美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解朋双。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亮,无业。被告宁晋县广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朋双与被告刘朝亮、宁晋县广美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解朋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朝亮、宁晋县广美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朋双撤回对被告刘朝亮、宁晋县广美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解朋双负担。审判长  张成令审判员  田新卯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新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