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永中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熊艳平与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茗风、伍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艳平,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茗风,伍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熊艳平。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茗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茗风。被执行人伍经伟。本院在执行熊艳平与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茗风、伍经伟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茗风、伍经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邓茗风、伍经伟两名被执行人至今未查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永州市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或发现邓茗风、伍经伟两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成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