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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桂江与张文亮、张文花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亮,闫某,张某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柳馨园*号楼4门***号。被申请人张某亮,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车站西街*号。被申请人闫某,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西辛营乡东辛营自然村***号。被申请人张某花,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沽源县西辛营乡东辛营自然村***号。201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张某亮向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450万元,被申请人闫某、张某花为担保人,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张某亮未能及时还款。后又经协商,被申请人张某亮承诺于2015年10月13日归还,到期后,至今未给付。申请人张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亮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路汇源主题酒店401铺、501铺、601铺、301铺、地下室01号、104铺、103铺、204铺、203铺及汇源大酒店餐厅和伙房,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花、闫某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大街汇源大酒店1-5层、1-6层。申请人张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皮毛市场A区7栋001号、002号、003号房产提供担保,同时担保人梁进花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皮毛市场A区7栋011号-019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亮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路汇源主题酒店401铺、501铺、601铺(张房权证沽房字第2015003**号)、301铺、地下室01号(张房权证沽房字第2015003**号)、104铺、103铺、204铺、203铺(张房权证沽房字第2015003**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亮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大街汇源大酒店餐厅和伙房(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无房产证,土地证号为:沽国用(2008)第005**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张某花、闫某所有的位于沽源县桥西大街汇源大酒店1-5层、1-6层(张房权证沽房字第000150**号);四、查封申请人张某某所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皮毛市场A区7栋001号、002号、003号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0092**号、009245号、0092**号);五、查封担保人梁进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皮毛市场A区7栋011号-019号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第009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