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阙定海与沈上金、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阙定海。被执行人沈上金。被执行人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北路166号五金机电城1号楼135号。法定代表人沈上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阙定海与被执行人沈上金、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