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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548幢,组织机构代码00375361-4。法定代表人曹建军,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赖法钻、陶福淮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福建双叶猕猴桃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流县。法定代表人叶林盛。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清工商检处字(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开户登记信息,在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清工商检处字(2014)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志民审判员肖永德审判员江金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谢文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