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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大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乾、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大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乾,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华天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003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大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张艳,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乾。被执行人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玉东东环路)。法定代表人胡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华天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陶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大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乾、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无锡华天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典当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归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5795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并承担诉讼费用4223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立即履行,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陶乾名下坐落于xxx的房产。本院又于2015年5月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名下坐落于xxx等348套房产。对于前述房产,本案无处置权。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失效(轮候查封的生、失效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大众公司表示已经自行与其他法院案件当事人及上述房屋的抵押权人进行沟通,但目前无法协商一致处理方案,故其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或参与分配。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无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银行查询,未查得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的车辆登记情况,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均无车辆登记。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陶乾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记录。本院至被执行人陶乾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调查情况,据村委工作人员反映陶乾已外出躲债,具体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的申请,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申请的执行立案标的4421733元未执行到位,46617元执行费亦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通报后,大众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称陶乾已外出躲债,多次派人寻找未果,具体下落不明,而蓝天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及多起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华天典当行已歇业;另,大众公司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要求对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进行审计执行。现大众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众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陶乾、蓝天公司、华天典当行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闵仕君执 行 员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烽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