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与袁辉,唐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袁辉,唐绣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3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住所地万州区天城天高路上坪三组,组织机构代码78156363-0。负责人熊德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洪明(一般代理),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辉,男,汉族。被告唐绣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与被告袁辉、唐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句志荣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代理审判员 杨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