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景淑贤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淑贤,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景淑贤,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连山,该村村主任。原告景淑贤诉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淑贤、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连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淑贤诉称,原告系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的村民,原告在被告村分得土地2.05亩,2005年因修建沿海高速公路在被告往子店村征用土地,原告有1.47亩土地被占用,2005年经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土地补偿款,现尚欠原告土地补偿款19,700元没有发放给原告。虽然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剩余土地补偿款项,但是被告却一直拖延塘塞,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系被告村村民分得土地被占用,应依法享有土地补偿待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权益,特此提出告诉要求依法裁决。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9,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6年3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村承包土地2.05亩,2005年因修建沿海高速公路征用被告往子店村土地时,原告有1.261亩土地被占用,当时每亩给付补偿款15,670元,应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9,759.87元,该笔土地征用补偿款拨付到被告的帐户上后,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部分土地补偿款2,259.87元,尚欠原告土地补偿款17,500元没有发放给原告,现还在被告村帐户上,上述情况属实。应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被告于2015年8月27日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往子店村高速占地,当时每亩15,670元,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19,759.87元,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部分土地补偿款2,259.87元,尚欠原告土地补偿款17,500元,证明被告往子店村一组原告景淑贤高速占地剩余补偿款至今还没有领取,还在被告村里帐上存着,情况属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无异议,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据,情况属实。被告未提交证据。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采信。依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景淑贤系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的村民,原告在被告村承包土地2.05亩,2005年因修建沿海高速公路征用被告往子店村的土地,原告有1.261亩土地被占用,当时每亩土地15,670元,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19,759.87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2,259.87元,现尚欠原告土地补偿款17,50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6年3月1日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被告应将已收到该土地的补偿款给付原告,被告已给付原告部分补偿款,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故原告景淑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景淑贤土地补偿款余款17,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06年3月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145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子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