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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526号原告王×,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被告张×,女,1943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时,因原告王×在诉讼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