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董维国诉张玉庭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国,贾中余,张玉庭,王福志,李福群,李殿中,张树国,赵正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董维国,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贾中余,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张玉庭,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王福志,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李福群,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李殿中,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张树国,男,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赵正文,男,东辽县辽河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维国诉被告贾中余、张玉庭、王福志、李福群、李殿中、张树国、赵正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维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中余、张玉庭、王福志、李福群、李殿中、张树国、赵正文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维国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中余、张玉庭、王福志、李福群、李殿中、张树国、赵正文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国撤回对被告贾中余、张玉庭、王福志、李福群、李殿中、张树国、赵正文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董维国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