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白岩与吴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白岩,吴昌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96号原告:朱白岩。委托代理人:张云雨。被告:吴昌存。原告朱白岩为与被告吴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吴昌存归还原告朱白岩借款本金4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白岩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昌存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发生多次借贷关系,2013年8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人民币47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昌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白岩欠款人民币4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被告吴昌存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白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