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高中文化,居民。2015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委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交警直属二大队准备找交警理论,后被赶到的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遂带其到内江市东兴区骅康医院抽取血样。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6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自首情节。黄某某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当日其驾驶的川KDL5**号小型轿车被交警直属二大队开罚单而驾车由西林大道经三湾路进入交警直属二大队旁的森大停车场准备找交警二大队的人员理论,在与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交涉中,被赶到的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民警遂带其到内江市东兴区骅康医院抽取血样。2015年5月7日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69mg/100ml,次日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肖某某、闻某、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黄某某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黄某某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黄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 丽审 判 员 黄川江代理审判员 米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