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吉林、张燕与陈德华、南通畅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林,张燕,陈德华,南通畅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张吉林。原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华。被告南通畅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桥东村2组。法定代表人施晓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林、张燕与被告陈德华、南通畅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吉林、张燕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林、张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林、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张吉林、张燕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