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建国、郭保元等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建国,郭保元,康俊田,秦天元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287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建国,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武县。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保元,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康俊田,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文盲,无业,住。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天元,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建国、郭保元、康俊田、秦天元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任建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任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建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建国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建国撤回上诉。宁武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