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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丁兼翔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丁兼翔。上诉人丁兼翔因诉河北省水利厅要求恢复河北省水利厅原来批准的项目并按原规划图纸修建;因渎职,以职权之便造成丁家沟损失;因打击报复造成丁兼翔经济及精神损失一案,不服石家庄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兼翔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错误。河北省水利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丁家沟2012年被洪水冲毁,造成损失。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丁兼翔起诉河北省水利厅,要求恢复河北省水利厅原来批准的项目并按原规划图纸修建;因渎职,以职权之便造成丁家沟损失;因打击报复造成丁兼翔经济及精神损失。依据丁翔所诉事实和理由,丁兼翔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