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毅强、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毅强,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398号-2申请执行人曾毅强,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曾毅强诉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红梅应向申请执行人曾毅强偿还借款本金21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6个月以下基准利率4倍,即年利率22.4%计算,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红梅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房正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处理中,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