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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