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学用诉刘金岩、贺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用,刘金岩,贺宇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张学用。被告刘金岩。被告贺宇菲。原告张学用诉被告刘金岩、贺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岩、贺宇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扶余市大林子街里经营种子销售业务。2014年1月29日二被告通过中间人梁风波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该款执行年利1500元,并口头约定用款期限为1年,届时二被告去向不明,至今尚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收据(实为借据)一枚。被告刘金岩未答辩、未到庭。被告贺宇菲未答辩、未到庭。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扶余市大林子镇街里经营种子,2014年1月29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一枚(实为借据),双方约定该款每1万元一年1500元利息(即月利1.25分),2015年二被告去向不明,原告张学用无处索要欠款。本案因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刘金岩、贺宇菲在原告张学用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欠款,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岩、贺宇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学用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1万元一年1500元(即月利1.25分)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金岩、贺宇菲负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刘金岩、贺宇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