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高密铸鑫隆通工贸有限公司与高密飞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铸鑫隆通工贸有限公司,高密飞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72号申请人高密铸鑫隆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金诺路1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东,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飞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柴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迪记,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铸鑫隆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飞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密飞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527061元整,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