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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熊志华与王翠敏、唐庆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熊志华。委托代理人:熊明生。被告:王翠敏。被告:唐庆义。委托代理人:王翠敏,系被告唐庆义妻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迁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董亚坤,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西环路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兴城镇西环路大渠西侧)。委托代理人:张金旭,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志华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韦景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纪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